价信内刊:2022年4月刊

2022-07-20

一、通知公告


1、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举办二手奢侈品业务国际研修班的通知

3.关于2022年(第34期)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4.关于召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执委会的通知

5.关于2022年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6.关于举办提高破产资产拍卖处置能力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二、会议纪要

中拍协拍卖师分会执委会2020-2021年年会纪要

 

526日下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执委会通过线上方式召开2020—2021年年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兼分会会长黄小坚,分会副会长苗华甫、王中明、李伟、法勇生、李卫东、郑晓星、李永红、关海亮、王俪潼、袁国良、刘金平、陈红军、杨宏,协会秘书长贺慧,协会副秘书长兼分会秘书长欧树英,以及分会执委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应到执委97人,实到82人。协会副会长兼分会副会长李卫东主持会议。

、听取《拍卖师分会一届执委会2020--2021年工作报告》

会议首先听取了由分会秘书长欧树英做的《拍卖师分会一届执委会2020-2021年工作报告》。报告显示,根据中拍协拍卖师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目前全国取得拍卖师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为14164人,拍卖师队伍构成年轻化、专业背景多元化,以及就业方向跨界灵活正在成为拍卖师队伍的新特点。报告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20—2021年分会工作情况,一是强化党建工作,引领分会及拍卖师队伍建设;二是对标改革方向,做好拍卖师职业顶层设计;三是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职业能力提高;四是重视会员管理,拓展服务项目;五是强化自律维权,保障执业安全;同时报告也明确了2022年拍卖师分会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办好重点活动,促进业务交流;二是要开展专项研究,争取专业分级;三是要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要发挥队伍潜力,扩大社会影响。其中,办好拍卖师大赛、研究起草拍卖师职业分级标准、完善拍卖师线上服务平台和组织线上专业交流及新技术培训活动等被列为年内重点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

听取《关于第五届全国拍卖师竞赛组织情况的报告》

分会副会长法勇生向会议报告了第五届全国拍卖师竞赛组织的有关情况。截止2021年,此次拍卖师竞赛已经完成初赛选拔和复赛阶段的快速报价比赛。根据竞赛筹备领导小组确定的“党建引领与业务要求融合、主持技巧与策划能力并重”的赛事考核原则,后续还将围绕拍卖师文化知识、策划表达和网络应用等方面举办后续赛事。具体赛事将根据防疫抗疫情况在第三季度择机举办

听取《关于拍卖师分会2020-2021年收支情况及2022年预算的报告》和《关于拍卖师分会吸收会员及相关情况的报告》

分会秘书长欧树英向与会人员报告了2020--2021年分会收支情况和2022年预算,以及分会吸收会员的相关情况。报告显示,2020年以来,新取得拍卖师职业资格并申请注册人员中,有211人申请入会,经审核符合协会个人会员及分会会员入会条件成为会员,提交会议进行备案;自2021年以来,根据新协会章程启动的会员会籍确认及会费缴纳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建议分会执委带头,积极参与并带动拍卖师尽早完成个人会员的会籍确认工作,主动履行会员缴纳会费的义务,为促进分会发展壮大做出应有贡献。

、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关报告

会上,内蒙、上海、山西、新疆等省区的执委围绕会议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了审议发言。与会执委对分会两年来在推动拍卖师职业资格认定列入行政许可、参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加强会员服务和交流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建议要把拍卖师队伍建设作为推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抓住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机遇,加强新技术培训,引领拍卖师尽快融入拍卖数字化和数字化拍卖的时代,切实扩大拍卖师在数字化时代中的功能和作用。审议发言后,与会执委以线上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上述四项报告。

、领导总结讲话

会议最后,黄小坚会长做总结讲话,他用“四个充分”对执委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充分预估疫情的影响。面对今年以来疫情出现的较大变化,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转变思维,着力保企业、保就业、保民生;二是要充分适应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拍卖企业和员工思想要更加解放,工作要更加扎实,深刻认识数字化转型对拍卖行业的影响和要求,不断适应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转变;三是要充分参与分会重点工作的建设。拍卖师是行业的核心,要持续扩大拍卖师队伍规模,吸引更多的人才进来;同时,要不断提高拍卖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帮助广大拍卖师实现从“简单敲槌”到更加全面的发展;四是要充分发挥拍卖师执委的作用。广大执委要履职尽责,发挥好在拍卖师队伍和行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拍卖师奋发向上,共同维护拍卖师形象,共同讲好拍卖师故事,实现更多拍卖师社会价值。


三、案例解读:最高法院:承租人以租赁权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怎么办?

若查封措施不会产生移交租赁物的现实风险,在先的承租人亦不能对抗执行


作者:唐青林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执行程序中,租赁物的执行至少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人三方法律主体,有时候还会涉及抵押、转租、执行程序中的出资、先抵后租和先租后抵等复杂情况。本期,我们结合最高法院近三年来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以期帮助读者理清此类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承租人以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为由,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查封措施不会产生移交租赁物的现实风险,无论是否有在先的租赁权,承租人均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

案情简介


      一、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下称“农商行华林支行”)和肖莉、何勇生、郑旭华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中院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判令:农商行华林支行有权就被告郑旭华名下的讼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旭华名下的本案争议房产。

 

     二、购买本案争议房产的实际出资人郑旭东欠何勇生借款,双方曾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租金抵债。何勇生为保护其租赁权,向福州中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

 

     三、福州中院对何勇生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闽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下称“闽45号裁定”),驳回其异议;何勇生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下称“闽46号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四、何勇生申诉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撤销“闽45号裁定”和“闽45号裁定”,确认其在租赁期限内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合法租赁权益,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最高法院裁定:维持福建高院“闽46号裁定”,驳回何勇生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对于本案,最高法院认为:若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本身不涉及移交不动产,也未产生将来移交的风险,无论不动产上是否已经附着租赁权,都不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法院实际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虽为实际移交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此种现实风险时,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执行法院在租赁期内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以保护其正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在不动产不涉及移交占有风险时也可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执行依据(2014)榕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已明确原告农商行华林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州中院对本案所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因此,何勇生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产的主张无论是否成立,其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不涉及移交占有的不动产执行案件中,该如何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银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我们提请申请执行人(银行)在申请执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自身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是抵押权还是债权?其次,要充分了解执行标的物上是否有其他人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是否已合法占有、使用;第三,要充分调查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甚至伪造支付租金证据等情形。若是抵押关系,抵押权人需注意避免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阻止抵押物在执行程序中的变现;若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争取依法涤除租赁权以确保能够顺利评估拍卖并取得执行案款。

 

     二、承租人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几种情形

 

     在执行案件中,除本案已说明的“不涉及移交不动产,也未产生将来移交的风险的查封措施,无论不动产上是否已经附着租赁权,都不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之外,于承租人而言,应留意“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一)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抵押之后出租,即先抵后租的,若申请执行人是抵押权人,则该种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以其享有的租赁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江苏高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对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是否应当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的查封。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执行法院实际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虽未实际移交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此种现实风险时,如涤除租赁权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执行法院在租赁期内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以保护其正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但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本身不涉及移交该不动产,也未产生将来移交的现实风险。本案中,执行依据(2014)榕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已明确原告农商行华林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州中院对本案所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该房产上无论是否附着有在先的租赁权,均不能阻止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查控措施。因此,何勇生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产的主张无论是否成立,其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福州中院(2014)闽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和福建高院(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不支持何勇生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的处理并无不当,何勇生关于撤销上述执行裁定的申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何勇生请求确认其在租赁期限内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合法租赁权益,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的问题。何勇生向福州中院提出的异议请求是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的查封,福州中院(2014)闽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和福建高院(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均围绕能否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进行裁判,因此何勇生关于确认其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租赁权的申诉请求超出执行异议请求范围,本案申诉程序中不予审查。况且,因何勇生是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生效判决判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肖莉欠付农商行华林支行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租赁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即使审查确认了何勇生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租赁权,该租赁权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清偿所欠债务。

      综上所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何勇生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与何勇生、肖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97号】



四、佳画赏析-《拾穗者》


《拾穗者》(英语:The Gleaners;法语:Des glaneuses)是法国巴比松派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于1857年创作的一幅布面油画,现存放在巴黎的奥塞美术馆中。该画描绘了农村秋季收获后,人们从地里拣拾剩余麦穗的情景,该画人物形象造得真实生动,笔法简洁,色调明快柔和,凝聚着米勒对农民生活的深刻感受,是现实主义艺术风格的典型代表作。

创作背景

19世纪中期以前,西方人一直把油画作为上层社会的专利。油画中虽然也有一些表现农民生活的作品,但都是以讽刺的形式出现的,不过是贵族们茶余饭后拿来取乐的谈资。直到现实主义画家米勒以农民画家的身份出现,这种情况才得以悄悄地改变。

1849年,黑热病在巴黎泛滥。为了躲避瘟疫,米勒携家迁居到了巴黎郊区枫丹白露附近的巴比松村。巴比松村美丽的自然风光和朴实的民风极大地震撼了米勒。从此,他在这里过上了早出晚归的农夫生活,但是他并没有因此放弃他热爱的绘画。每天晚上回到家里,他都会在昏黄的灯光下创作。也正是此时,农民开始走进他的画面,他也因此找到了适合自己的题材。后来,他说:“无论如何,农民这个题材对我来说都是最合适的。”《拾穗者》就是在巴比松生活这一时期的作品。


艺术鉴赏
在构图上,米勒采用了黄金分割率对画面进行整体安排,红头巾的农妇是整幅画的黄金分割点,蓝头巾的农妇是红头巾的农妇与画面左边边界的黄金分割点,而黄色头巾的农妇又是红头巾的农妇与画面右边边界的黄金分割点。画面三个主人公均处于画面的黄金分割点位置,使使画面和均衡,体现了米勒精心巧妙的构图设计。这幅画与米勒的其他作品比较,在构图上还有一个显著的不同之处——即前景的人物都在地平线以下,不像《晚钟》《数羊女》中的人物超越地平线。而且所表达的情感也不同,不像《晚钟》《数羊女》是在低头祈祷,表现农民纯补的心与虔诚的宗教情怀。同时,近景的三位主人公形象大小上要比远景的麦草堆、马车、收获人的形象高大许多,按照这种比例来说他们之间的距离应该非常遥远,可是当你看画面时后面的形象又清晰可见,作者刻意地奇张前景与后景的比例关系,来表达画面的主题思想。仔细观察这幅作品可以发现三个主人公的视平线不同,最右边半起身的农妇,可以看到她的脸和手心,表明观察描绘她的视平线在她的下面,需要仰视她,而左边的两个农妇,可以完全看到她们的背部,说明视平线在人物的上面,需要俯视她们。


原文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14967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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