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信内刊:2026年7月刊

2026-08-04

一、通知公告

1、关于对《中国闲废物资与资源循环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关于学习贯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举办2026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的通知

二、凝聚共识促规范 精研标准提质效——津冀拍卖行业协会学术交流会在秦皇岛召开


发布时间:2026-05-27

  2026526日,津冀拍卖行业协会学术交流会在河北秦皇岛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联合主办,会议聚焦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的拍卖行业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一般债权拍卖规程》与《金融企业资产拍卖规程》两项团体标准开展专题研讨论证,旨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标准质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会议由河北拍协会长蒋旭主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王波,上海市拍协研究中心主任范干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中拍协特资委副主任岳鸿声、原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主任尚军利等行业专家出席会议并发言。津冀两地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代表、标准化工作负责人及行业骨干企业代表等参加会议。

蒋旭会长在主持中指出,在全国加快构建统一大市场、推动要素资源高效流通的政策导向下,修订区域性标准、推动其升级为国家标准,已成为拍卖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迫切需求。

会议围绕京津冀《一般债权拍卖规程》和《金融企业资产拍卖规程》两项团体标准展开深入研讨。与会专家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针对规程中的法律适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操作流程等关键内容提出专业修改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推动升级为国家标准奠定基础。

王波会长总结发言,强调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高质量的国家标准将有力促进拍卖行业公平竞争、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业务风险。他呼吁全行业同仁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制定、修改、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共同支持中拍协制定出更加完善、更具引领性的高质量国家标准,为拍卖行业法治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贡献力量。

本次学术交流会的成功举办,不仅深化了津冀两地拍卖行业在标准化领域的协同合作,也为推动区域性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升级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与行业共识。下一步,津冀拍卖行业协会将继续发挥平台优势,广泛吸纳行业智慧,加快标准成果转化,助力全国拍卖行业在规范中提质、在标准中增效。


三、医疗可回收废弃物处置权拍卖合规性案例解析

/苏隐

一、案例简介

安徽某拍卖公司受涡阳县某医院委托,拍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透析用 AB 液桶等三年期回收处置”,要求竞买人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资质。安徽某环保科技公司竞拍成交后,引发买受人资质及拍卖合法性争议。拍卖公司审核发现,买受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并签署了承诺书。针对案外人反映的运输合作方注销问题,拍卖公司进一步核查,确认买受人通过《业务转移合同》更换合法承运人,具备履约能力。

二、案例分析

(一)拍卖标的合法性

本案拍卖标的为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透析用AB液桶等三年期回收处置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国卫医函〔2021238号)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透析液的空容器不属于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范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废玻璃等。此外,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公告2024年第4号)指出,废塑料(含输液瓶袋、透析液桶等塑料制品)属于可回收物(SW62。据此,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透析用AB液桶属于可回收废弃物,允许流通。本案中,委托方针对允许流通的可回收废弃物设定处置权,并作为拍卖标的的做法并无不妥。

(二)竞买人资质合规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则规定,从事废塑料回收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本案中,拍卖公司依照《拍卖法》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之规定,对特定可回收废弃物处置权的竞买人提出依法登记备案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要求于法有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本案中,买受人根据拍卖公司要求,在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涵盖再生资源回收、固体废物治理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废旧包装桶及废一次性输液瓶(袋)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等证明文件,同时签署了竞买承诺书,声明知悉并承诺遵守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等拍卖相关文件的各项条款,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完整。拍卖公司也依法对竞买人资质进行了核验,确定竞买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已全面履行了必要的竞买人资格审查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竞买人在实际经营中可以依法选择适格主体协助其开展回收处置工作,但拍卖人没有延伸审核查验竞买人合作对象主体资格的义务。

(三)拍卖程序有效性

《拍卖法》对拍卖人、竞买人主体资格及拍卖程序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均为独立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拍卖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拍卖标的,进行竞买人资格审核,后依照《拍卖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了拍卖活动并落槌成交,拍卖活动的主体适格、程序合规,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据了解,拍卖公司在接到案外人关于买受人提供的《委托运输协议》签订一方已于拍卖日前注销的情况反映后,提高关注,对买受人相关情况做了必要了解,取得了买受人提供的《业务转移合同》等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新承运人的证照信息做了查询,确定买受人具备拍卖合同的履约能力,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关注义务。

三、案例启示

拍卖公司在开展类似业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拍卖标的属性,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准确区分可回收物与医疗废物,保障拍卖标的流通合法;二是全面妥善履行资质审核义务,既要查验竞买人工商登记等一般资质,也要核验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特别证明,同时关注竞买人履约能力;三是坚守合规原则,将三公一诚贯穿业务始终,严格依照《拍卖法》等规定完成公告、审核、竞价等流程并做好记录,以合规推动资源再生拍卖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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