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信内刊:2026年10月刊
2026-10-08
一、通知公告
1、关于举办特殊资产处置与管理实务专题培训的通知http://www.caa123.org.cn/mainSetting/99/16020
2、关于发布《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自律公约》并开展自律公约签约工作的通知
http://www.caa123.org.cn/mainSetting/99/16013
3、关于发布《全国闲废物资拍卖行业调研报告(2026)》通知
http://www.caa123.org.cn/mainSetting/99/16028
二、司辅高质量发展论坛暨2026年法律工作会在哈尔滨召开
发布时间:2026-08-25
8月5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司辅高质量发展论坛暨2026年法律工作会”在哈尔滨召开。本次论坛以“启航十五五 赋能新拍卖”为主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黑龙江省商务厅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以及全国拍卖行业同仁近300人共聚一堂,围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拍卖法治建设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聚焦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管理室主任杜圣杰作了题为《以规范促发展 以协同赢未来——共同开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从拍卖职业教育角度,阐述了“十五五”期间司法辅助服务的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林就司法辅助中的艺术品鉴定问题分享了专业见解。
在主题分享环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寇承魁介绍了吉林法院以“数智化”破题、以“均衡化”立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改革实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张琛分享了山东法院司法拍卖与网拍辅助工作的探索经验。山东省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副主任李伟就发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服务优势、助力法院破产工作作了专题发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林祖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参与与谈。多项行业成果正式发布
本次论坛发布了多项重要行业成果:河南大学教授曹建墩分享了《中国古代与近代的拍卖法规与惯例》研究报告;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发布了《拍卖企业应知应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清单(2026)》;中拍协司辅分会副主任委员林树增发布了《全国司法拍卖辅助行业统计年报(2025)》;中拍协司辅分会副主任委员詹慈泉发布了《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自律公约》。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姚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玉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进行了与谈。
优秀创新案例集中分享
在主题演讲环节,多家拍卖企业分享了司法辅助领域的创新实践: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国琪介绍了破解私募基金参拍难题、打造合规服务闭环的经验;自贡东方拍卖总经理张兰分享了跨区域2000公里异地处置的创新破局案例;中拍联合(天津)公司总顾问刘琨介绍了住宅精细化处置案例;浙江拍船网航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分享了“兜底投资+公开竞价”赋能海事破产重整的实践;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曹乐就司法拍辅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了分享。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龚志忠、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富成进行与谈。
圆桌研讨凝聚行业共识
论坛还举办了“拍辅高质量发展圆桌研讨”,围绕从“拍卖”到“拍辅”——专业力量的深度参与这一主题展开深入交流。研讨由中拍协司辅分会副主任委员位琳主持,上海众尊清算、河北价信拍卖、辽宁嘉禾国际拍卖、山东拍辅帮、吉林金石拍卖等机构负责人参与讨论。论坛最后举行了司辅分会第二批委员颁证仪式。
闭门会议探讨理论建设
会议期间,中拍协会长王波组织部分高校法律、经济专业专家,就拍卖作为微专业申请纳入教育目录、《中国拍卖》编委会组建、双语学术期刊申请等问题组织闭门会议。
三、论国企破产财产拍卖中对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保障与平衡
文/龚保霖
引言
拍卖是破产企业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依法清偿公司债务最主要、最透明的措施。拍卖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卖标的的交换价值。国企破产财产与清偿程序的特殊性,对拍卖程序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和价值平衡的要求。以职工债权受偿为例,以往学者更多关注分配顺序的法律研判,缺少对拍卖程序的前置性设计以预防和化解分配冲突。本文聚焦"拍卖"本身,探索拍卖程序的优化方案,以求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平衡多方利益,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一、法律框架下破产拍卖的特殊性与冲突根源
(一)破产拍卖的双重法律属性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的双重规制,这赋予了其特殊性。一是目的特殊性:普通拍卖以最大化委托人收益为核心目的,而破产拍卖的首要目的是为债权人集体清偿债务提供资金,其程序必须服务于《破产法》设定的清偿顺序,尤其是保障职工债权的优先性。二是规则特殊性:破产拍卖的起拍价确定、降价幅度、流拍处理等环节,不仅受市场规律支配,更须符合《破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并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于国有资产保值的要求。
(二)拍卖价款分配冲突根源
因拍卖成交价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评估价,故拍卖变现具备不确定性。当拍卖价款不足以覆盖全部优先债权时,职工债权与担保物权谁更优先的冲突便从理论走向现实。由于国企的核心资产常已设立抵押,拍卖标的的权利负担不容忽视。担保物权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变现款享有优先权,这与从破产财产总池中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形成权利对抗。拍卖如何清晰披露并依法处理这些权利负担,是冲突的导火索。依照拍卖程序的合规性要求,国资监管规则要求拍卖底价不得轻易低于评估值的90%,以避免资产流失;而为实现快速变现以安置职工,管理人可能希望更灵活地定价,这对矛盾直接体现在拍卖方案的制定与审批过程中。
二、典型案例剖析:拍卖环节如何引发与化解冲突
广东高院发布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属于国有"僵尸企业"清理的典型案件。该案的顺利处置有效追收了破产财产,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了对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等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类案办理中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通过拍卖抵押不动产所得的资金,在清偿担保债权人与清偿拖欠职工债权二者之间存在顺位优先的问题。该公司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且其名下的不动产已抵押给债权人,但同时又拖欠了大量职工工资社保。若将资产拍卖后的资金依照担保优先原则来分配,则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若截留该款项用于偿还职工债权,则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会被侵害。
在该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与管理人并未机械适用法条,而是采用拍卖程序创新的方式,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缓解了二者之间的张力。第一,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扩大了竞买人的范围,使标的获得大量溢价,即从整体上把"蛋糕"做得更大。第二,通过拍卖方案和公告公示资产自身属性、权利负担以及清偿顺序,让竞买人了解具体情况,自行控制各自预期。第三,将拍卖所得依法提存,其分派由法院统筹,形成兼顾职工全额清偿与普通债权部分受偿的分配方案。该案另辟蹊径地展现了拍卖不仅作为一种变现方式,更能为各方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
三、构建以拍卖为核心的冲突解决路径
解决上述冲突的核心是让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且相关保障措施必须前置且透明化。(一)拍卖前的准备:确权、评估与方案制定
拍卖的前置工作必须落实,即管理人首先要完成职工债权的调查、公示与确认,精准计算清偿总额并界定职工债权,务必为接下来的拍卖活动夯实相关数据支撑。在评估与定价方面,通过引入市场询价或网络大数据估值等多种方式与传统评估相结合,使拍卖底价更贴近市场。为避免审批延误,对于某些基于实际情况需快速变现的资产,可在取得债权人会议表决或国资监管对降价幅度授权后设置"加速降价条款"。同时可制定"阳光拍卖方案",即通过详细披露标的瑕疵、权利负担、潜在风险(如职工债权优先性)及详细的价款分配顺序预案等,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
(二)拍卖中的策略:平台选择与信息披露
充分利用司法网拍的公开性、广泛性和高效率来吸引更多竞买人,以此提升拍卖溢价率,这是从根本上做大"蛋糕"、缓解资金不足问题的方式。同时通过公告来强化信息披露,阐明物理属性并强调"拍卖款分配特别约定",目的是告知竞买人该资产变现后的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等法定优先权。通过向竞买人告知履行风险,来强化程序正义。
(三)拍卖后的安排:分配衔接与监督
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应立即依程序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批,争取分配方案与拍卖结果同时落地,以实现价款到账与分配支付的无缝衔接,确保职工权益保障的及时性。同时,应强化对拍卖过程的监督,可鼓励职工代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与并监督拍卖全过程。同时,审计部门也应对拍卖价款的流入流出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结语
国企破产财产拍卖绝非一次孤立的交易行为,它是一个融合了法律适用、利益平衡和社会政策落实的复杂过程。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国资监管要求的冲突,其解决之道必须从末端分配争议前移至中端拍卖设计。拍卖公告
- 慕义寨村西部快速路南侧港西绿地地块内林下土地A-D区租赁权拍卖时间:2026年10月15日 预展时间:10月12日、10月13日
- 秦皇岛市邢庄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场地10年期租赁权拍卖时间:2026年10月08日 预展时间:9月30日-10月6日
- 抚宁镇西吴村102国道路北、来喜蔬菜合作社东侧15.438亩土地及恒温库2座租赁权拍卖时间:2026年09月30日 预展时间:9月27日-9月28日



